打好“答復組合拳”,助力專利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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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可能會因專利申請文件存在不符合《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條款項規定的問題而收到專利局下發的專利審查意見,需要代理人對此作出針對性答復。而在實用新型專利相關審查意見中尤以審查員指出的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規定較為普遍,答復也相對較難,稍有不慎就會導致專利無法獲得授權。

《專利法》第26條第3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該條款的核心在于說明書記載內容是否清楚完整,相應地,審查意見答復的重點也要圍繞這幾點進行展開論述。

對此,筆者通過分析專利代理實踐中遇到的具體案例及答復經驗思路,總結出一套“答復組合拳”來應對審查員指出的說明書記載內容不清楚不完整問題。打好“答復組合拳”,助力專利授權。

 
 
一、附圖解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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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7.3規定,附圖是說明書的一個組成部分,附圖的作用在于用圖形補充說明書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夠直觀地、形象地理解實用新型的每個技術特征和整體技術方案。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由上述條款可以看出附圖能夠起到輔助理解權利說明書和說明書的作用。在實踐過程中,如果說明書缺少某些技術特征的文字描述特別是與如何實現某些功能及解決技術問題相關的技術特征描述,審查員會認為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來說該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無法實現,使得說明書所記載的內容不能構成一個清楚完整的技術方案。對此,在答復時可以嘗試結合說明書附圖進行解釋,即將從說明書附圖中唯一推導出的內容用來對說明書進行補充說明,使得說明書所記載的內容能夠構成一個清楚完整的技術方案。

以下結合具案例對此方法進行說明:

 

針對審查員指出的問題,代理人主張在說明書中記載了“掛架上設有相互垂直且連通的安裝槽和若干限位槽,掛架和掛鉤可轉動相連,掛鉤內側設有卡部,卡部兩側卡裝在安裝槽內,卡部位于掛鉤擋板和掛架之間,掛鉤擋板位于安裝槽內”,結合附圖1和3可清楚看到掛鉤、限位槽、安裝槽的情況,掛鉤上的卡部兩側配合卡裝在掛鉤擋板和掛架之間留有的卡部安裝用間隙時即說明卡部兩側是卡裝在安裝槽內的,由于安裝槽和限位槽相互垂直且連通,卡部位于掛鉤擋板和掛架之間說明掛鉤擋板和掛架之間留有卡部安裝用間隙,而卡部安裝用間隙位于安裝槽內;掛架和掛鉤可轉動相連,說明掛鉤是可轉動的,結合圖2和圖5可以看出掛鉤的主體是有一定弧度的,掛鉤內側的卡部是與掛鉤相垂直的且與掛鉤底部有一定的距離,圖3可看出掛鉤的底部是位于掛鉤擋板的下方,掛鉤位于限位槽內,卡部兩側是配合卡裝在安裝槽內,掛鉤可繞著卡部向外轉動展開,轉動過程中由于掛鉤的主體有一定弧度,使得掛鉤頂端向下轉動的同時掛鉤的底端向上運動,掛鉤底端向上運動直至抵住上方的掛鉤擋板后在掛鉤擋板的阻擋作用下,掛鉤頂端無法繼續向下轉動,同理當無需用到掛鉤時,只要將掛鉤頂端向上轉動,掛鉤的底端就會向下運動,進而將掛鉤收入限位槽內。

二、現有技術解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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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公眾獲知技術的方式包括出版物公開(出版物包括各種專利文獻、書籍、論文等,以及采用電、光、照相等方法制成的各種縮微膠片、磁帶、影片等)、使用公開(即由于該項技術的應用而向公眾公開了該項技術的內容,如新產品的制造、銷售、使用和公開展示等)、其他方式(如報告、廣播、電視播放等方式使得公眾得知技術內容)。

在答復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規定的審查意見時,可以嘗試結合現有技術進行解釋,即通過找到現有技術相關資料來解釋說明書中未記載的內容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能夠知曉的或屬于公知常識,該技術手段也就能夠實現,使得說明書所記載的內容能夠構成一個清楚完整的技術方案。

以下結合具案例對此方法進行說明:

 

針對審查員指出的第1點問題,代理人主張表面肌電檢測是將電極放置在皮膚表面,檢測相應位置內部肌肉的動作電位,通過表面電極來檢測獲得肌肉的肌電信號該技術手段是現有技術手段,如《表面肌電信號檢測中的若干關鍵問題與研究》中第1.1.2節表面肌電信號的檢測指出表面肌電信號(sEMG)是將檢測電機放置在皮膚表面測得的EMG信號,該方法已在1984年由Herments et al提出,是一種無痛苦無損傷的EMG檢測方法,此外,《中國組織工程研究與臨床康復》2010年10月22日第14卷第43期出版的“表面肌電信號的分析和特征提取”第1節sEMS的采集中指出表面電極實用一次性電極,型號為LT-301,材料為Ag/AgCl,肱三頭肌、肘肌上分別貼上表面電極,引言中也指出,利用表面電極在人體屈伸肘部的過程中,選取人體上肢手臂4塊肌肉分別檢測sEMS,由此可知,表面記錄電極的結構以及工作過程,表面記錄電極檢測因肌肉痙攣而引起的肌電信號、檢測原理和過程是屬于現有技術,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該手段是清楚可實現的。

針對審查員指出的第2點問題,代理人認為放大電路是一種常用的信號放大技術手段,如《表面肌電信號檢測中的若干關鍵問題與研究》中第2章高質量表面肌電檢測電極的研制和性能分析中指出電極上的sEMG信號由運算放大器或儀表運算放大器進行放大,第一章緒論第1.2節中指出電極及其放大電路能適應復雜情況,因此,sEMG信號用放大電路極性放大是現有技術手段,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該手段是可知曉清楚的。

針對審查員指出的第3點問題,代理人主張其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結合現有技術以及說明書記載內容就可知曉的,如現有中國公開專利公開了專利名稱為一種植入式神經信號阻斷裝置,授權公告號為CN204765620U,授權公告日為2015.11.18,其公開了信號放大電路用于對第一卡夫電極 檢測得到的動作電位信號進行放大處理后,發送至信號延遲電路 ,信號延遲電路用于對放大后的動作電位信號進行延遲處理后,發送至信號極性反轉電路,信號極性反轉電路用于對延遲后的動作電位信號進行電位反轉處理后,發送至阻斷信號生成電路,阻斷信號生成電路,用于對反轉后的動作電位信號進行處理后生成阻斷電壓脈沖,根據檢測到的神經工作電位信號生成與其極性相反的阻斷電壓脈沖,該阻斷電壓脈沖的脈寬應足以覆蓋神經工作電位信號的脈寬,同時阻斷電壓脈沖的上升和下降沿應足夠平緩,從而保證阻斷電壓脈沖本身不激發動作電位,將極性相反的阻斷電壓脈沖施加到神經遠端,實現對神經動作電位的抵消來達到消除肌肉痙攣或疼痛感覺的目的。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該公開專利結合本申請說明書內容和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知識,即可知曉本申請的技術手段是清楚的,進一步的,本申請和對比專利的主要區別在于,該公開專利是需要植入式的,使用較為不便且會有一定疼痛,而本申請是通過表面貼合肌肉的無需植入,使用方便。

三、說明書內容解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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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員對技術方案內容存在理解偏差,使得審查員的觀點本身存在一定不合理性。在答復時可以通過說明書記載內容爭辯方案的清楚完整性,必要時亦可采用電話聯系審查員方式以幫助其理解技術方案內容。

以下結合具案例對此方法進行說明:

審查員指出申請文件中只記載了檢測系統內部的模塊和電路圖,并沒有記載該檢測系統的具體結構、安裝方式和使用方法,不清楚各模塊之間及整體結構,如何與人體膝蓋適配,如何實現本申請中各項功能,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該手段是含糊不清的,使得說明書及附圖所記載的內容不能構成一個清晰完整的技術方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針對審查員指出的問題,代理人作出如下答復:在說明書具體實施方式中描述了電源模塊、MCU模塊、傳感器輸入模塊、電磁鐵驅動模塊、用戶交互模塊、震動馬達驅動模塊之間的連接關系及構成各模塊的元器件之間確定的連接關系;此外,工作過程中指出傳感器輸入模塊上的傳感器輸入接口接好可檢測膝關節伸直角度的傳感器,震動馬達驅動模塊上的震動馬達接口接好震動馬達,電磁鐵驅動模塊上的電磁鐵插接口接好電磁鐵,使用時,用戶通過控制用戶交互模塊中的觸摸按鍵控制系統的工作模式,工作模式為開啟時,電源模塊給各模塊進行供電,傳感器輸入模塊對膝關節的伸直角度進行檢測并將數據發送給 MCU 模塊,當伸直角度達到超伸范圍時,MCU 模塊會發送指令至電磁鐵驅動模塊和震動馬達模塊,電磁鐵驅動模塊會控制電磁鐵的伸出對膝關節進行限位支撐,震動馬達模塊會控制震動馬達通過震動來提醒用戶膝關節已經超伸,用戶便可及時調整膝關節位置,由此可知,傳感器輸入模塊實現的功能是檢測膝關節的伸直角度數據并將該數據傳遞至MCU模塊,MCU模塊可判斷該伸直角度是否超范圍,還可控制電磁驅動模塊和震動馬達模塊的工作狀態,電磁驅動模塊則是通過與電磁鐵相連控制電磁鐵的伸出來對膝關節進行限位支撐實現對超伸膝關節位置進行一定校正,震動馬達模塊與震動馬達相連通過控制震動馬達震動來提醒用戶膝關節已經超伸以便用戶及時調整膝關節位置,因此,從說明書中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獲知該檢測系統的使用方法、結構,該檢測系統是安裝在膝關節及其附近位置以實現震動馬達震動提醒以及電磁鐵對膝關節限位支撐,該技術手段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可實現的,說明書中所記載的內容能構成一個清楚完整的技術方案,符合法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在收到涉及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審查意見時,專利代理人首先要對審查員指出問題進行分析判斷,找準審查員下發審查意見的出發點,再選擇合適的答復方法。

如果是審查員的理解有偏差,先通過說明書記載內容解釋法來引導審查員正確理解技術方案內容。其次,對審查員認為的說明書缺少部分進行分析,如果能夠通過說明書附圖進行補充解釋說明就采用附圖解釋法,如果能夠通過現有技術進行解釋說明的就采用現有技術解釋法,而在采用現有技術解釋法時要注意避免誘發創造性問題。在采用以上方法進行答復的過程中如果需要修改專利申請文件才能克服審查員指出的問題,該修改需要在不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范圍下進行。以此作出的專利審查意見答復,就能夠提高專利授權幾率。

所以代理人在前期溝通技術方案以及撰寫申請文件時,需要充分把握技術方案內容的清楚完整性以及可實現性,避免專利申請出現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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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5日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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